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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11-04 】

为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的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公寓电管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特制订如下规定。

第一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合理、节约用电,严禁私接电源,严禁使用各类违禁电器,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限电管理。学校为每个学生每月提供5度免费用电(按10个月计,不含寒暑假),当月有结余,结转下月可继续使用,超过部分由学生自费购电,电费按城市居民用电价格执行。用电实行自愿消费和协商使用原则,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电费分摊争议等问题由寝室长召集本寝室人员协商解决。

第三条严禁在寝室内、走廊和卫生间等学生公寓内私自拉接电源。发现电器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学生公寓楼值班室报修。电器设施不得擅自修理,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条 学生公寓内除正常照明、空调、手机充电及电脑用电以外,其他违章电器设备一律不得使用。

第五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存放和使用电热棒、电炉和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电热毯等违章电器设备。

第六条严禁在学生公寓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电器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第七条严禁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学生公寓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

第八条切实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寝室成员要相互监督,坚决杜绝“长明灯”现象。

第九条违反第四、五条规定,违章用电设备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予以收缴销毁。

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对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屡犯者,依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违反第七条规定者,承担修复费用,依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赔偿损失,并视情节依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而无人承认使用或拥有上述违章电器的,取消该学年寝室集体的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除空调专线外,寝室其他电器额定最大功率(恶性负载)为300瓦,超过时将自动断电。断电后,该寝室的学生要提交书面恢复供电申请,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生认识态度决定是否及时恢复供电,并将学生违规情况汇总反馈给相关系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二O一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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